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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打造“百千万”人才“雁阵”若干支持措施
发布: 牡丹江大学 日期: 2024/08/20 点击次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和视察黑龙江期间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承接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支持东北人才振兴的政策措施,持续用好《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新时代牡丹江人才引领发展20条》,不断加大人才振兴政策支持力度,对符合“百千万”人才“雁阵”建设需要的人才给予专项支持。

1.直系亲属在牡工作生活或本人曾在牡工作学习三年以上,在域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具备统招本科及以上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级技能等级及以上条件的人才40周岁及以下,可通过面谈考核的形式,择优对口调入牡丹江市域含各县市、区)〕相关单位工作,最低服务年限五年。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条件的人才,可不受直系亲属在牡工作生活或本人曾在牡工作学习三年以上条件限制,年龄放宽至45周岁及以下。

2.使用全额事业编制开展博士研究生学历人才长期招聘工作,不设具体岗位,履行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招聘程序后根据拟引进人才专业及用人单位和个人意  愿统筹安排聘用岗位市直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国家“双一流”高校毕业硕士研究生首个聘期内,申报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不受所在单位岗位职数、比例限制,结合实干实绩和工作需要统筹安排,所在单位没有岗位职数的可使用本级专业技术岗位“周转池”职数聘任市直事业单位、重点企业引进人才在牡工作期间,深造取得博士研究生学位,愿意继续留牡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续签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同级财政按所需学费金额3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万元,所在单位可在核定工资、薪酬时予以适当倾斜。

3.市属公立中小学幼儿园、医院,聘用的在一线岗位工作的师范类、医科类高校博士点所属学科毕业统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35周岁及以下),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且最低服务年限八年的,连续三年,每人每月给予安家费1200元;八年内,在牡购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4万元。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数字经济、生物经济等重点领域企业,引进的牡丹江市域内高校大专学历或高级工班毕业生,以及技师〔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高级技师(35周岁及以下),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连续三年,每人每月分别给予安家费400元、600元、1000元。

5.牡丹江籍或牡丹江域内高校在读大学生及毕业未满五年的毕业生,在牡首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并依法在本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同时,可按吸纳就业人数(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2人及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及以上的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6.对牡丹江市域内高校统招大专及以上学历(技工学校高级工班以上)应届毕业生留牡就业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给予高校10万元一次性工作补贴。

7.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牡丹江域外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技能人才到注册地、税务登记在牡丹江市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数字经济、生物经济等重点领域企业工作,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年薪30万元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工作一年以上,每成功推荐1人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万元一次性差旅补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牡丹江域外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初级及以上职称、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人员到重点领域企业就业,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工作一年以上,每成功推荐1人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300元一次性差旅补助,被引进人才更换单位或岗位时不重复统计。

8.网络直播营销从业人员或团队,为注册地、税务登记在牡丹江市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本地商品帮带销售活动,年带货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不含退换货品),当年按照销售额0.2%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带货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的(不含退换货品),当年按照销售额0.5%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9.对新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并在牡实现落地转化的,分别给予人才(团队)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新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并在牡实现落地转化的,分别给予人才(团队)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

10.对科研人员持科技成果创办的企业(含技术入股),以及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的企业,按招商引资政策给予土地、水电、孵化基地等相应支持,参照“拎包入住”标准优先提供国家级、省级园区标准化厂房和设施等租赁优惠,投产后两年内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有关股权折算金额或已登记技术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40%给予补贴,最高50万元。

本政策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享受本地本单位其他同类政策待遇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初   审:徐  静

复   审:王伟杰

终   审:陈孟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