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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发布: 牡丹江大学 日期: 2024/06/07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全省高职高专院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被聘在岗的专业课教师、公共课教师、专职辅导员。

第三条  专业划分根据《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中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划分,并按国家统一规定动态调整。

第四条  资格名称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政治思想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政治立场,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  师德师风条件。热爱高等教育事业,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师德师风,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第七条  教师资格条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中,新进教师需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继续教育条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学时和学习任

务。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助教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讲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三、副教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

四、教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第十条  考核条件。

一、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其中,申报教授资格,近5年须获得1次以上优秀档次。

二、规定聘任年限内,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以上档次,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实践实训条件。专业课教师应具有“双师”素质,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实践或实训基地实训;公共基础课教师应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学校统一组织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条件。3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晋升讲师或40周岁以下晋升副教授,任教以来须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或指导学生社团活动、创新创业实践、第二课堂活动,开展课程思政建设,经学校认定取得良好效果。

第十三条  完成规定教学任务。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最低授课时数;“双肩挑”教师和兼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应达到专任教师正常教学工作量标准的二分之一,且能够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管理服务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出现师德失范行为被“一票否决”的。

四、已经离退休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助教

一、具有一定的本专业知识,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端正。其中,专职辅导员需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掌握基本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理念、政策法规和工作方法,工作态度端正。

二、协助讲授课程部分内容,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其中,专职辅导员应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能独立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行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完成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六条  讲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水平和趋势,了解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基本现状。

(二)掌握本专业的工作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等,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三)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其中,专职辅导员应掌握基本的思想政治教育理念、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方法,开展正确价值引领,育人效果良好。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设计实施课堂教学及相关教学活动方案的能力和实践经验,能够推动教学活动有序展开,承担1门以上全日制高职高专课程的讲授工作,并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其中,专职辅导员能够系统开展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承担1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的讲授工作,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课、形势任务、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党课、团课等,并达到规定学时。

(二)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讨,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其中,专职辅导员应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和任课教师,推动校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

(三)具有一定的开拓创新能力,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决策咨询、社会服务等活动。其中,专职辅导员应根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创新工作方法,指导学生会、学生社团、学生党(团)支部开展活动,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参与厅级以上“双高”(示范、骨干)院校分项目建设、实训室建设、双元制培育试点、现代学徒制试点、1+X职业证书制度试点等建设项目。

(二)参与校级以上教学团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等建设项目,或参与校级以上教学改革或科研项目,或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项。

(三)参与制定或修订1项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参与完成1项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认证、课程标准等教学活动,或参与完成1篇校级以上决策咨询报告、项目报告、技术报告、学术会议报告,通过验收或采纳应用。

(四)在校级以上教学类比赛获奖,或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创新创业、文体等各类比赛获得校级以上奖项,或在教育、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汇演、汇展的作品或比赛中获奖。

(五)参与制定与学生工作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工作方案、研究报告、对策建议等,经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验收通过或正式实施,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好的实践指导作用。

(六)公开发表、出版教学研究或学术论文、著作、教材、优秀网络文化成果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论文1篇(部)以上,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论文要求本人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著作或教材要求本人为前7名。

(七)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或软件著作权1项,或参与育成农作物新品种1个,或个人创作作品1部,或从事科技开发、转化工作、社会培训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产生一定经济社会效益。

(八)获得校级1次以上表彰奖励,或获得年度考核优秀档次1次以上,或获得教学质量评价、辅导员工作质量评价优秀档次1次以上。

第十七条  副教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学术造诣,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创新或积极参加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实践。

(二)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水平和趋势,以及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基本现状。

(三)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工作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等专业知识,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工作)标准、规范。

(四)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其中,专职辅导员应遵循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规律,管理育人经验丰富,效果优良,对学生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卓有成效。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较好的设计实施课堂教学及相关教学活动方案的能力和实践经验,能够推动教学活动有序展开。其中,专职辅导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危机事件处理能力,积极创新工作路径,保障学生工作平稳有序。

  (二)积极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研讨,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其中,专职辅导员应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理论与方法的调查和研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促进学风、校风建设。

(三)具有较高的研究创新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积极参与校内外管理服务、决策咨询及公益性工作。其中,专职辅导员应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能力,积极开展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创新创业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四)能够科学、客观地总结和评价自身的教学工作和学术成果,积极开展校内外学术交流,能够指导或带领青年教师、教研室或课题组开展工作。其中,专职辅导员能够科学、客观地总结和评价自身的学生工作和经验不足,开展校内外工作交流,指导或带领青年辅导员开展工作。

(五)承担1门以上全日制高职高专学生课程的系统讲授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并完成相应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命题、阅卷及监考等工作。其中,专职辅导员应承担1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的讲授工作,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课、形势任务、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党课、团课等,并达到规定学时。

三、工作业绩成果

(一)专业课、公共课副教授,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1.作为主要成员(1年以上),参与厅级以上“双高”(示范、骨干)院校、实训基地建设、双元制培育试点、现代学徒制试点、大师工作室、1+X职业证书制度试点等改革试点项目建设,工作业绩显著。

2.教书育人、立德树人、文化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等优秀事迹、典型案例、课程思政建设成果获得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宣传报道或交流推广1次(或校级2次以上),或在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学术(教学)研讨会议上做经验交流2次。

3.担任厅(局)级教学团队建设、重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项目主要成员1年以上的主要成员(前5名)。

4.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项,或获得厅(局)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前3名),或课程思政建设成果获得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交流推广。

5.参与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前7名),并发布实施,或参与撰写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认证报告、课程标准等教研工作1项以上(前3名),得到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

6.本人在各类教学比赛中获厅(局)级以上奖项,或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创新创业等比赛获得厅(局)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本人为指导教师前2名)。

7.本人艺术创作作品获得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省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举办的展览、展演、比赛三等奖以上1项(第1名)。或者艺术、体育等专业类竞赛项目获得厅(局)级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三等奖奖励1项(团体或个人前3名)。

8.参与完成省(部)级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厅(局)级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5名),或主持完成校级教科研课题2项以上。

9.作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研究论文、学术论文、优秀网络文化成果或在市(地)以上党报、党刊等主流媒体上发表理论文章3篇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前3名),公开出版专著、教材等代表性成果1部(本人完成字数不少于5万字),或艺术类教师公开出版个人作品集(作品不少于30幅)。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10.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第1名)并推广应用;或从事科技开发、转化工作、社会培训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11.获得厅(局)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或获得年度考核优秀档次2次以上,或教学质量评价优秀档次3次以上。

(二)专职辅导员副教授,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其中前3项中不少于2项:

1.获得学校年度考核优秀档次1次以上,或辅导员工作质量评价优秀档次2次以上,或校级思想政治教育类表彰奖励2次以上,或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以上。

2.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社会服务、思政类大赛,获得厅(局)级以上奖励。

3.作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论文3篇以上或有较大影响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前3名),公开出版专著、教材等代表性成果1部(本人完成字数不少于5万字)。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4.所带班级、学生团体获得校级表彰奖励3次以上,或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5.作为主要负责人(前3名),完成制定与学生工作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工作方案、研究报告、对策建议等(前3名),经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验收通过或正式实施,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良好的实践指导作用。

6.主持完成校级以上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工作相关研究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厅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前5名),通过验收(结题)且研究成果被有关学校采纳应用。

7.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引领、日常管理、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危机事件处理等方面的优秀事迹(或典型案例)成果获得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宣传报道或交流推广1次,或校级2次以上。

8.获得全省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含提名),或全省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二等奖以上,或个人获得厅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先进个人及相关荣誉称号1次。(具备此项条件的,除必备项外,可免除第2-7项要求。)

第十八条  教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突出的研究水平和学术造诣,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创新或积极参加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实践。

(二)全面深入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水平和趋势,以及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基本现状。

(三)具有突出的研究创新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积极参与校内外管理服务、决策咨询及公益性工作。

(四)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工作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等专业知识,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工作)标准、规范。

(五)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丰富,形成有较大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专职辅导员应遵循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规律,管理育人经验丰富,形成有较大影响的育人理念和工作风格。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系统的设计实施课堂教学及相关教学活动方案的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推动教学活动有序展开。其中,专职辅导员应具有优秀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危机事件处理能力,积极创新工作路径,有力保障学生工作平稳有序。

(二)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主动提升教书育人能力水平,在学生思想引领、学业传授、职业发展、技能培训等方面悉心投入,探索改革创新教学方法,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其中,专职辅导员应熟练掌握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要求,熟悉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积极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工作中有新举措新办法,在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创新创业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悉心投入,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三)具有高水平的研究创新能力,积极参加并完成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主动参与校内外管理服务、决策咨询及公益性工作。其中,专职辅导员应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工作思维,探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路径,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四)自我发展、职业规划目标及方向稳定,能够科学、客观地总结和评价自身的教学工作和学术成果,参与校内外学术交流能够指导或带领青年教师、教研室或课题组开展工作。其中,专职辅导员能够科学、客观地总结和评价自身的学生工作和经验不足,积极开展校内外工作交流,能够指导或带领青年辅导员开展工作。

(五)承担1门以上全日制高职高专学生课程的系统讲授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教学水平高,并完成相应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命题、阅卷及监考等工作。其中,专职辅导员系统承担1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的讲授工作,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课、形势任务、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党课、团课等,并达到规定学时。

三、工作业绩成果

(一)专业课、公共课教师教授,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1.参与厅级以上“双高”(示范、骨干)院校项目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双元制培育试点、现代学徒制试点、大师工作室、1+X职业证书制度试点等改革试点项目建设,担任主要成员1年以上(前3名),经校级以上部门认定,工作业绩突出。

2.在教书育人、立德树人、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等方面,业绩成果获得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或在厅(局)级以上教学设计公开课、学术(教研)会议上做经验交流2次以上;或思政课教师指导马克思主义学生社团实践,获得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3.担任厅(局)级以上教学团队建设、重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项目1年以上主要成员(前3名)。

4.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项(前3名),或获得厅(局)级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前2名),或课程思政建设成果、经验获得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交流推广1项(前2名)。  

5.参与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前3名),并发布实施;或主持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认证报告、课程标准等教学研究工作1项,经相关部门验收通过或采纳实施。

6.本人在教学比赛中获厅(局)级以上奖项,或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创新创业等各类比赛获得厅(局)级一等奖以上奖项(本人为指导教师前2名)。

7.本人艺术创作作品获得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举办的展览、展演、比赛二等奖以上1项(第1名)。或者艺术、体育等专业类竞赛项目获得厅(局)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奖励1项(团体或个人前3名)。

8.完成省(部)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前5名),或主持完成厅(局)级教科研课题2项,或主持完成厅(局)级教科研课题1项并主持完成校级教科研课题2项。

9.作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研究论文、学术论文、优秀网络文化成果或在市(地)级以上党报、党刊等主流媒体上发表理论文章5篇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前2名),公开出版专著、教材等代表性成果2部(本人累计完成字数不少于10万字),或艺术类教师公开出版省内领先水平的作品集(本人作品不少于50幅)。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10.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2项(前2名),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第1名)并推广使用,或从事科技开发、转化工作、社会培训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突出的经济社会效益。

11.获得厅(局)级以上教学名师或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或获得年度考核优秀档次3次以上,或教学质量评价优秀档次5次以上。

(二)专职辅导员教授,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其中前3项中不少于2项:

1.获得学校年度考核优秀档次3次以上,或辅导员工作质量评价优秀档次5次以上,或思想政治教育类校级以上表彰奖励5次,或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2.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社会服务、思政类大赛,获得厅(局)级以上奖励(本人为指导教师前2名)。

3.作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论文5篇以上或有较大影响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前2名),公开出版专著、教材等代表性成果2部(本人累计完成字数不少于10万字)。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4.所带班级、学生团体获得校级表彰奖励5次以上,或厅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5.作为主要负责人撰写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文件、工作方案、研究报告、对策建议等(第1名),经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验收通过或正式实施,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良好的实践指导作用。

6.主持完成厅(局)级以上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工作相关研究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前3名),通过验收(结题)且研究成果被有关学校采纳应用。

7.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引领、日常管理、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危机事件处理等方面的优秀事迹(或典型案例)成果获得厅(局)级2次以上或省(部)1次以上表彰奖励、宣传报道或交流推广1次,或厅(局)级2次以上。

8.获得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含提名),或全国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二等奖以上,或个人获得国家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先进个人及相关荣誉称号1次。(具备此项条件的,可免除本款2—7项要求)。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实行“双线晋升”的专职党务工作者、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被聘专业技术岗位、兑现相应待遇。

第二十条  专职辅导员指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涉及的业绩成果均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且为取得任现职专业技术资格以后的业绩成果;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级别、数量等“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中“学历、资历条件”所规定担任助教、讲师、副教授职务满一定年限,指取得任职资格、被聘专业技术岗位且按规定兑现相应待遇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经济效益”指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不含潜在效益),以市(地)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税务部门证明材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以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中科研项目、研究项目指财政资金支持的计划项目和非财政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包括横向委托项目、自选项目等。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中研究报告指科研项目研究报告、专业技术领域统计分析报告、行业领域发展(预测)报告、野外作业调查报告、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方案或工作总结等。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中论文指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署名论文,或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不包括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及出版物增刊论文。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中地方标准指由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机构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在某一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所列条款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三十条  师德师风考核、教职工年度考核(年度嘉奖、记功)是指优秀档次获得次数;教学质量评价、辅导员工作质量评价、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表彰优秀档次获得次数是指10个学期获得次数。

第三十一条  落实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要求,对专业课教师、公共课教师与专职党务工作者、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申报)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

第三十二条  具有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审权限的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本校(评审委员会)评价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