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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发布: 牡丹江大学 日期: 2024/06/04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国家人社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全省自然科学研究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资格名称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具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岗位工作,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六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研究实习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研究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二、助理研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4年。

三、副研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四、研究员。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研究实习员

一、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具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第九条  助理研究员

一、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技术,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

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分别按以下标准分类评价。

(一)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选定科研项目和制定研究方案2项,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2.独立撰写研究报告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2篇。

(二)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参与完成科研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2项,研究成果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参与运营技术转移转化项目,实现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野外科学工作中获得有意义的科学积累,包括为原始创新成果提供的科学数据、研究或操作方法、野外作业记录等。

2.参与提供技术转移转化专业化服务,形成一定水平的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成果运营、技术投融资、转移转化咨询等报告、方案,为项目成功转化落地作出一定的贡献。

3.作为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培育者取得植物新品种权1项;或参与撰写地方及以上技术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或行业技术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或参与制定(修订)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等1项。

4.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1篇;或参与完成业内有一定影响的技术转移转化技术(服务)合同、投融资协议等1项。

(三)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参与完成科研项目2项,研究成果对科技决策和科技管理具有参考价值。

2.参与完成具有一定水平的技术(政策)咨询报告或研究报告2篇,报告内容被相关行业(领域)或企业(机构)采纳;或参与制定(修订)科技管理制度(计划、规划)2项,并被管理部门采纳且在某一行业(领域)范围内发布实施。

3.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1篇。

第十条  副研究员

一、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分别按以下标准分类评价。

(一)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应用价值,解决科研工作中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项目1项;或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取得的研究成果获省科技奖三等以上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1篇,研究报告阐述的理论、学术观点、研究方法等得到同行学术界公认并广泛引用。

3.作为主要作者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专著(论著、译著)1部;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4篇(至少含2篇核心期刊)。

(二)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技术攻关项目1项,项目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或取得关键技术成果;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运营技术转移转化项目,成功将科学知识、技术成果、科技信息和科技能力等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实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取得的成果获省科技奖三等以上1项。

2.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提供技术转移转化的专业化服务,在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成果运营、技术投融资、转移转化方案策划、转移转化咨询服务等方面具有较好专业水平,为项目成功转化落地作出积极贡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提供技术转移转化的资源配置服务,实现技术转移转化资源的凝聚、整合与利用,为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作出积极贡献。

3.作为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1项并转化应用;或作为培育者取得植物新品种权1项并在一定范围推广应用;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修订)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等1项并颁布实施。

4.作为主要作者出版专著(论著、译著)1部;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3篇(至少含1篇核心期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技术转移转化技术(服务)合同、投融资协议等1项。

(三)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对科技决策和科技管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研究成果,并被管理部门采纳且在某一行业(领域)范围内颁布实施;或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取得的成果获省科技奖三等以上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具有一定水平的技术(政策)咨询报告或研究报告1篇,并报告内容被相关行业(领域)或企业(机构)采纳;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制定科技管理制度(计划、规划)1项,并被管理部门采纳且在某一行业(领域)范围内颁布实施。

3.作为主要作者出版专著(论著、译著)1部,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3篇(至少含1篇核心期刊)。

第十一条  研究员

一、科研工作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按以下标准分类评价。

(一)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负责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完成具有原创性科技成果的项目2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取得的研究成果获省科技奖三等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科技奖二等以上1项;或作为参与者取得成果获国家科技奖励1项。

2.作为负责人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2篇,研究报告阐述的理论、学术观点、研究方法等得到同行学术界公认并广泛引用。

3.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专著(论著、译著)1部;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6篇(至少含3篇核心期刊)。

(二)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负责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2项,项目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或取得关键技术成果;或作为负责人运营重大技术转移转化项目,成功实现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的转移,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取得的成果获省科技奖三等2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取得的成果获省科技奖二等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成果获省科技奖一等1项,或国家科技奖励1项。

2.作为负责人为实现技术转移转化提供各类专业化服务,为促成技术交易、订立技术合同并落地实施作出重大贡献;或作为负责人整合各方资源,为推动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的专业化、品牌化,推动科技成果的商业化作出重大贡献;作为负责人完成1项及以上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研发成果、行业共性技术、行业关键技术的转移转化工作,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2项并至少1项转化应用;或作为培育者取得植物新品种权2项且在一定范围推广应用;或作为负责人撰写省级(行业)技术标准2项并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国家级以上技术标准1项;或作为负责人制定(修订)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等2项并颁布实施。

4.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出版专著(论著、译著)1部;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5篇(至少含2篇核心期刊);或作为负责人完成具有较大影响的技术转移转化相关合同(协议)2项;或作为负责人完成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技术转移转化技术(服务)合同、投融资协议等2项。

(三)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负责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负责人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作为负责人完成对宏观决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科研项目2项,项目研究成果被管理部门采纳且在某一行业(领域)范围内颁布实施;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取得的成果获省科技奖三等以上1项。

2.作为负责人完成具有一定水平的技术(政策)咨询报告或研究报告2篇,并被相关行业(领域)或企业(机构)采纳或被省级以上领导批示肯定;或作为负责人完成制定科技管理制度(计划、规划)2项,被管理部门采纳且在某一行业(领域)范围内颁布实施。

3.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出版专著(论著、译著)1部,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5篇(至少含2篇核心期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须同时具备。

第十三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任职资格和业绩成果均指本专业的,且业绩成果须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所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中负责人指项目(课题、成果)前3名完成人,获奖项目应为等额内人员前3名。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主要完成人(主要作者)指提出和确定研究项目(课题、成果)总体方案人员;完成项目(课题、成果)时直接参与解决关键技术或疑难问题的人员;论著、专著、译著、教材署名人员;直接参与并解决在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的主要人员;获奖项目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科研项目指财政资金支持的计划项目和非财政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包括横向委托项目、自选项目等。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研究报告指科研项目研究报告、专业技术领域统计分析报告、行业领域发展(预测)报告、野外作业调查报告、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方案或工作总结等。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研究论文指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署名论文,或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不包括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及出版物增刊论文。

第二十条  本标准中专著、论著、译著指在有ISBN统一书号且正式出版,或为大中专院校所采用的教材。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中核心期刊指SCI或SCIE收录期刊、SSCI收录期刊、EI收录期刊、MEDLINE收录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科技部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指作为权利人获得相应的授权证书且权利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中地方标准指由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机构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在某一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中行业标准指全国范围内按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某一行业的标准,包括行业规程和规范。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中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服务指科技成果及推广的技术,不限定为本人参与完成的成果或研发的技术。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中技术咨询报告指就某一技术现状和发展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和趋势预测;科技政策咨询报告是指对某项或多项科技政策进行的分析并对政策的执行或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中的广泛引用指研究成果(含论文、专著、研究报告等)相关内容被他人引用。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中的国家级项目指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省部级项目是指列入省(部)科技计划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中野外科技工作指服务于科学探索、具有明确科学目标的各种野外科技活动。主要包括野外科学考察、野外长期定位监测和科学试验、专题性观测和科学研究等。

第三十条  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所列条款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作为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三十一条  优秀科研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具有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权限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本单位评价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