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扶助力 度,解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本办法所规定奖助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学习努力,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
3、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心健康;
5、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困难标准参照《牡丹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三条 学校要随时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要主动关心、 关爱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做好学生心理的解压工作,化解 学生的心理矛盾;要教育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自尊、自强、自立的信心和勇气。
第四条 学校对助困经费要严格管理。助困经费要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 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励志奖学金是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 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特别设立。
第六条 申请励志奖学金的条件、发放标准和发放办法请参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 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 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
(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条件、发放标准和发放办法请参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 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 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和发放按《牡丹江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勤工助学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 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 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十二条 具体参见《牡丹江大学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第六章 临时困难补助及学费减免和缓缴
第十三条 对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因突发性事件导致学生暂时的经济困难,影响正常学习、生活问题的,经核实后可酌情给予学生一定的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办理程序:
1、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补助原因,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学生所在班级或辅导员推荐;
3、学校按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征求师生意见后审批,并统一到学校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对部分确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确有困难 的学生,特别是来自高寒山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家庭经济特别 困难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尤其是其中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可适当减免学费;
第十六条 需要减免学费的学生,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后向学校
提出本学年学费减免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班级评议,由学校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逐一审核、研究决定,于九月底将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统一报学校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可向所在学院申请提出部分或全部学费缓缴,并写明缓缴期限,在学院审批后报学校备案。
第十八条 凡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视为受到学校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获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学生,如果欠学校有关费用, 在不影响学生生活的前提下,先用所发款项缴费(资助方有特别说明的助学金除外)。
第二十条 获资助的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情况下,要服从学校安排,参加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
第二十一条 受奖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 生活俭朴,不得铺张浪费,否则学校将追回所发奖助款项。对弄虚作假者,除追回所发款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化对受奖助学生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对优秀经济困难学生的宣传表彰力度,通过学生身边的先进典型事例去教育和感染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对学生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由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