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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稿)
发布: 牡丹江大学 日期: 2024/05/22 点击次数:

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 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黑龙 江省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联合下发的《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黑教规〔2019〕 97 号)等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 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参考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包括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 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 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应遵循民主评议和学院评 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 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采取班级民主评议方式进行认定。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 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

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 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分类和标准

(一)认定的分类: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有低保证、低保折、低保卡等)

(4)孤儿;

(5)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6)烈士子女;

(7)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

(8)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认定的标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有低保证、低保折、低保

卡等)

(4)孤儿;

(5)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6)烈士子女;

原则上将第(1)至第(6)种困难类型学生的困难等级列入“特别 困难 ”,具体由学院依据学生家庭情况实际上交的佐证材料而定。材 料须以当地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 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可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

2、有下列情况者为困难学生:

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原则上将第(7)种困难类型: “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 ”列入“ 困 难 ”等级,城乡低收入证明里需有“低收入 ”字样, 方可纳入困难等级,具体由学校依据学生家庭情况和本地区经济状况水平等实际情况而定。

3、有下列情况者为一般困难学生:

原则上将第(8)种困难类型:“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如 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

受重大疾病等)。将“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列入“一般困难 ”等级,可根 据突发状况因素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具体因素的实际情况对困难等级进行调整。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当年的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并受过处理或处分者;

(2)因各种原因休学者;

(3)通过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困难者;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 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工部、财务处和教务处等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学工部。

2、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学院领导任 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等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 和上报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 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学生的贫困情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3、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  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  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配置合理,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  数的 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本专业)范围内公示。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时与学 生德育测评同时进行;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入学教育和军训期间进行。

1、填写《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每年 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在校学生如果提出申请认定,可 到所在学院领取《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黑龙 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 新生及提出申请认定的在校生要如实填写。开学时将填写完整的《黑

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提交学院认定评议小组。

2、上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下一学年再次申请认定时,需要重新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3、每学年开学时,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黑龙江省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 书》及相应佐证材料,以学院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 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 级(或本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资助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后,学院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 定比例(不低于 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 电话、个别 访谈等方式进行了解核实,并存留相关核实工作的原始记录和照片存档,已备查;

5、学院资助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变更。

6、学院资助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 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时,严 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网上信箱或 书面形式向本学院资助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资助认定工作组应在接 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资助认定工作组的答 复仍有异议,可提交书面材料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 议。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7、学工部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和佐证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建立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信息电子档案。

8、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 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

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七、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录入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的学生可申请本学年提供的相关资助。

八、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