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进 而顺利完成学业的有力措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的亲切关怀。为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 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
财规〔2023〕7 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是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 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定工作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
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标准:平均补助标准每生每年 3300 元;
一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 4300 元;
二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 3300 元;
三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 2300 元。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国家助学金资格:
1、有不良行为、拥有个人高档消费品,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消者;
2、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弄虚作假提供材料者;
3、入校后违反过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学生或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4、在校期间学习表现、公寓管理等方面表现不佳,恶意拖欠学费、宿费及其它费用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名额分配。学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我校国 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根据在校学生数,按比例分配至二级学院。
第七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二级学院 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承诺书》,并提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班级民主评议。凡提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的同学,经班级民主评议后,无异议,上报二级学院。
第九条 二级学院评选。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按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助学 金候选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 少于 5 个工作日,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报学工部。
第十条 学工部审查。根据评选办法要求,认真审查各二级学院上报结果,确定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十一条 校级公示。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 公示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根据上级通知要求,分年度以电子银行形式由学校财务处打入学生本人提供银行卡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