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 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 财规〔2023〕7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中二年级以上 (含二年级)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
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均无评奖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消者;
3.上一学年受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4.违反校规校纪及其他不良行为者;
5.恶意拖欠学费、宿费及其它费用者。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名额分配。学工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
第九条 二级学院评选。各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 作领导小组按本办法的要求,根据综合测评成绩,对申请国家励志奖 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 名单,并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 少于 5 个工作日,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由二级学院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报学工部。
第十条 学工部审查。学工部认真审查各二级学院上报结果,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候选名单。
第十一条 公示。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 公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教育厅。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以电子银行形式由学校财务处一次性打入学生本人提供的银行卡中。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 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 件和原则,要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总结鉴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六条 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 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 劳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成长,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七条 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