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 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3〕 7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
法 ”)。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二年级(含二
年级) 以上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
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奖资格:
1.学习成绩造假,不诚信者;
2.行为举止不符合大学生身份者;
3.上一学年受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4.违反校规校纪及其他不良行为者;
5.恶意拖欠学费、宿费及其它费用者。
第三章 指标分配
第八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奖励人数,按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名额指标确定。根据上级名额指标按比例分配至各二级学院。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学生所在学院提 出申请,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按本办法的要 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 家奖学金候选名单。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由二级学院填写《本 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报学工部。
第十条 学工部审查。学工部认真审查各二级学院上报结果,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候选名单。
第十一条 公示。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以电子银行形式由学校财务处一次性打入学生本人提供的银行卡中。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各学院要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