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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学院实习生管理条例
发布: 医护学院 日期: 2024/10/14 点击次数:

医护学院实习生管理条例

 

1.毕业实习期间,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学校的在读学生,又是实习单位的见习员工。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工作。如有违反,按照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2.学生必须按照轮科表的日程安排进行实习,不得相互替代实习,不得随意串组及调整科室, 一经查实即终止实习,自行安排补足剩余实习时数方准参加毕业考试。

3.每科实习约四周,出科前须先写出自我鉴定,交由带教老师和护士长写出评语并盖章,出科时取回并保存好带入下一科室。实习结束后统一交由医院护理部签署意见并盖章。此实习鉴定放入学 生档案,不可丢失或损坏,实习考核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4.临床实习期间,学生须定期向学校汇报自己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每月填写一份信息反馈表,上交学院。该表将作为学生毕业鉴定的重要资料,也是决定学生学业是否合格、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自行联系实习的学生除遵守上述要求外。还应每月上交辅导员一份实习情况汇报,辅导员负责将情况进行反馈

5.学生因未取得护士资格,所以在实习期间,不得擅自处理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各项技术操 作均需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完成。

6.参加医院和科室组织的学习班、学术会议或其他会议时,不得迟到、早退及影响会场纪律。

7.遵从病房指定的教师带教,并听从带教老师的安排。如在实习中出现矛盾和误解,应与带教老师说明,并倾听其意见和处理方法。

8.实习中不可与带教老师或病人发生争执,如与病人出现异议,应请示带教老师协助处理:如与带教老师出现分歧,应及时反映到实习指导老师处,听从解决办法。

9.实习期间出现问题要及时上报,不可隐瞒,主动检讨自己的错误,虚心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理。

10.实习期满方参加毕业考试的资格。实习时间未达到教学大纲要求的学生,需补齐学时后, 方可参加毕业考试

(1)临床实习期间,如对实习岗位确实不能胜任(如身体原因等),需要调整实习岗位或实习单位的,必须先向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和学院反映,由学院统一安排调整。

(2)实习期间如因正当理由离开实习岗位,必须要办理请假手续方准离开,所缺实习时间,按以下规定处理:①缺实习累计一周者,补齐实习时间方准参加毕业考试:②缺实习累计超过一周者,按实习计划补足所缺实习时间及科目,相应推迟毕业时间,补实习期间学校不予支付实习费。

(3)如遇中途就业情况,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接收医院接收函(含公章),由辅导员、实习 指导教师、专业系部主任、学院依次批准后方可结束实习(接收函由学院存档直到学生毕业),否则按旷工处理,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11. 考勤与请假制度:

(1)由实习队长、实习指导教师、临床带教老师负责检查学生在岗情况并记录。

(2)实习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如确有需要,需遵守请假制度,按请假程序进行。

(3)病(事)假:病(事)假1天需经辅导员、实习指导教师、临床带教老师的一致同意,2天应 经护士长同意,3天(及以上)需经护理系和医院护理部同意。病假2天以上需持实习所在医院诊断书请假。所有假条上交医院存查。

(4)突发事件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应首先通知临床带教老师和医院,然后速与辅导员和实习指导教师取得联系,按病事假要求后补请假手续。

(5)电话请假以及同学带请假等均无效(特殊情况酌情考虑)。各种原因勤累计7天以上者, 应补齐实习时间,方可由院方签署实习鉴定意见及参加毕业考试。

(6)假满必须销假(或续假),擅自离岗或假满未销(或未续)者,或请假手续未完即离的者, 一 律按的了论处,旷工一天,按8学时计算,旷课时数累计达到学籍管理规定的纪律处分,交由学 也按校规校纪处理,

(7)实习结束时,出勤情况累计入实习鉴定中,作为实习评价的参考。

12. 学校要求医院在实习中可安排学生每月值4~6个夜班,学生应按要求遵循,不得随意增减, 保证身体健康。

13.个人财物自行妥善保管,不得带重金于医院,如丢失,责任自负。

14.实习期间因缺乏医德观念,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学校将按照 校规校纪处理。由于学生自行离开实习单位而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失和伤害,由学生自行承担。

15. 对被实习单位退回的学生,由学校根据校规校纪对其做出处罚。原则上不再另行重新安排实 习,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

16. 在毕业实习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学生,学校作开除学籍处理。

17. 学生在外地实习期间,由学校或实习医院统一安排住宿,学生需自行承担的费用包括:住宿 费、服装费、伙食费、交通费、实习培训费、实习费等。

18. 辅导员根据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选定实习队长,实习队长负责下列工作:

(1)坚持请示汇报制度,保持与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辅导员和医院护理部及护士长的良好沟通。

(2)定期检查实习队员实习情况,汇总实习问题,反馈实习意见,并有书面记录和总结。

(3)通知和传达学校有关信息,如返校时间、招聘会时间等。返校当日,负责检查出勤情况,上 报出勤名单。

(4)因故暂时不能行使队长职责时,应请示辅导员批准,做好交接,并通知实习医院相关部门。

19.省外实习参照此条例进行管理。

20.毕业实习最终评价采用五级评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1)无请假、迟到、早退,无差错事故,各科出科考试均为优秀,评为优秀;

(2)迟到或早退不超过2次,病事假3天以内(含3天),无差错事故,各科出科考试为优秀或良好, 评为良好;

(3)迟到或早退达到3次,或病事假4至7天,无差错事故,各科出科考试均为良好,评为中等:

(4)病事假7天以上且补足实习时数,或表现一般,或劳动纪律松弛,或出现工作差错,或损坏 器材器具等,具备上述1项,出科考试成绩为及格,评为及格:

(5)表现差,迟到或早退达3次以上,或有严重失误或差错,或有旷工、旷岗,或被实习单位退 回学校,或病事假7天以上未补足实习时数,具备以上1项者评为不及格。成绩为“不及格”者即为 未完成毕业实习任务,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21.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院。

初 审:于 强

复 审:梁 帆

终 审: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