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适应远程开放教育发展需要,保证国家开放大学(以下简称国开)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根据《国家开放大学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国开管理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 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3. 申请奖学金;
4.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三条 通过国开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的学生,可以履行入学注册手续。经国家开放大学(以下简称国开)入学资格终审合格的学生,取得国开相应类别、层 次和专业的学籍,由国开颁发国开统一印制的学生证。国开入学资格终审不合格者, 由国开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基本信息是学生学籍管理、网上实名注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入学注册时,学生须在认真校验《国家开放大学全部招生验证单》的内容后签字, 并对签字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入学注册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条 实行完全学分制管理,学生学籍从入学注册起 8 年内有效。
第三章 课程注册
第六条 学生执行国开统一的专业规则,在专业规则确定的教学计划和学期课程实施表范围内进行课程注册,包括拟修新课、免修免考课程及专业集中实践环节。
第七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办理课程注册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1. 学生须按分校(工作站、教学点)要求履行课程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2. 依据经国家教委和国家发改委核定的国开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否则不予注册;
3. 学生根据分校(工作站、教学点)的教学安排,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可自主选择拟修课程;
4. 新生第一学期的注册课程由国开根据教学计划指定,学生原则上不能自主选课注册;
5. 课程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再次注册。首次注册指拟修的新课,再次注册是指重修重考的课程。学生每学期拟修的新课程总学分一般不得超过最低毕业学分除以学制所包含的学期数;
6. 未注册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课程学习,也不能参加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
第四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
第八条 课程综合成绩一般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的比例参照课程教学实施方案执行。综合成绩 60 分
以上(含 60 分)为合格。凡课程综合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第九条 有关课程考核的其它要求,按照国开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免修免考课程按照国开课程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执行,成绩按“免考” 记载。
第五章 学籍异动
第十一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可申请转学。具体规定如下:
1. 拟转入的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必须具备相同的学生类别、相应的专业和相近的教学进程;
2. 学生本人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籍所在分校(工作站、教学点)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附表 1);
3. 学生持经转出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审核批准的《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及相关的招生录取材料,到转入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办理转学手续;再由转入分校(工作站、教学点)报市校审核批准,由市校出具《在籍生成绩单》;
4. 在国开系统内,跨省转学学生须持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和省级分部审核批准的《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报名表、毕业证复印件(盖审核章)及省级电大开具的《在籍生成绩单》、上报国开花名册(盖章),到转入省级分部办理转学手续; 5.转学前已获得的符合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代要求的考试课程综合
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现修教学计划课程学分记载。省际转学前虽已进行课程注册和考试,但课程综合成绩不合格的课程,转学后按首次注册课程处理, 原形成性考核成绩作废。
6. 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7. 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规定如下: 1.必须在同一学生类别、同等学历层次、同一年级间转换;
2. 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必须具备相同的学生类别、相类似的专业和相近的教学进程;
3. 必须符合转入专业教学实施方案所规定的入学资格等相关要求;
4. 学生本人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籍所在分校(工作站、教学点)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附表 2),经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国开审核批准后,方可转专业;
5. 已获得的符合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代要求的考试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
6. 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7. 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专业;
第十三条 允许学生自愿退学。具体规定如下:
1. 学生向其所在分校(工作站、教学点)提出退学申请,或在学籍有效期满, 不因受处分原因而未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又未办理退学申请手续,视为自愿退学;
2. 学生自愿退学,可申请开具课程成绩证明;
3. 学生退学后,学籍即告终止;
4. 自愿退学的学生可重新报读国开。被录取后,已获得的符合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代要求的考试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所学专业教学计划的学分和实际成绩记载,等同于免修免考课程收取课程学分费。
第六章 毕业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籍有效期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就读时间达到学制年限,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本科学生实行毕业申报制。学生须填写《国家开放大学本科毕业、学位申报表》( 附表 3),提交所在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备案。
第十六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部监制、国开统一印制并颁发。毕业证书基本内容包括:
1.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2. 专业、学制、层次(专科、专科起点本科、高中起点本科等);
3. 毕业时间:1 月以前(含 1 月)达到毕业要求的为一月,7 月以前(含 7 月) 达到毕业要求的为七月;
4. 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5. 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6. 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注册证号);
7. 批准文号:(78)教工农字 089 号。
第十七条 国开每年进行春季和秋季两次毕业审核。春季毕业审核针对一月以前
(含一月)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审核时间一般为每年的 4 月以前。秋季毕业审核针
对七月以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审核时间一般为每年的 10 月以前。
第十八条 国开于每年 3 月、9 月分别将上年 7 月、当年 1 月的毕业生数据,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
第七章 学位
第十九条 学生达到授予学位的专业的毕业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 012 号 1988 年 11 月 7 日发布),并达到所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 要求,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授予学位的高校申请学士学位,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本科学士学位审批表》(附表 4)。
第二十条 未通过学位授予高校学位审核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章 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二十一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经学生提出申请,由国开出具毕业证明书,由学位授予高校出具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学生办理毕业证明书须向原所在省级电大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补办毕业证明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办理学位证明书按照学位授予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业和操行等方面表现优秀或在其它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可通过通报表扬、授予奖状、颁发奖品、设立奖学金等形式予以表彰、鼓励。国开每年举行一次“国家开放大学优秀毕业生”的评比活动。国开设立吴晗奖学金,每年评选并颁发一次奖学金。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可定期进行“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勤奋学习标兵”等评比活动。
第二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 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8. 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
有上述情形(除第八种情形)的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以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开除学籍的学生,可申请开具课程成绩证明,二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报读国开。第二十七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为期一年,察看期间不予毕业。留校察看期间确
已认识错误,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撤消处分;有立功表现,并对社会有较大贡献者, 可申请提前撤消处分;期满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分校(工作站、教学点)提出处分意见,报国开备案。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国开提出处分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审核决定,报国开备案。国开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亦可对学生直接提出处分意见。如需撤消处分,由给出处分的电大做出相应决定。
第二十九条 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国开对学生提出处分意见前,须告知学生本人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分结果以处分决定书的形式,通过分校(工作站、教学点)送交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包括处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送交不到本人的,以处分通报公示 30 天为期限)。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书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国开提出书面申诉,国开要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
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学生对复查决定书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
向国开提出书面申诉。国开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国开及国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 凡各级电大做出奖励、处分及撤消处分的决定,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央电大开放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各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附表:
1.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
2.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3.国家开放大学本科学生申请毕业、学士学位承诺书
4.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审批表
附表 1:
学 生 转 学 审 批 表
姓 名 |
性 |
别 |
照片 | |||||||||||||
民 族 |
籍 |
贯 | ||||||||||||||
职 业 |
职 |
务 | ||||||||||||||
政治面貌 |
文化程度 | |||||||||||||||
户口性质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
邮 编 |
联系电话 | |||||||||||||||
专科毕业学校 |
毕业专业 |
毕业时间 | ||||||||||||||
入学时间 |
年 |
春( |
)/ 秋( |
) |
季 | |||||||||||
转学理由: | ||||||||||||||||
1.工作调动( | ) | |||||||||||||||
2.家庭搬迁( | ) | |||||||||||||||
3.其他原因( | ) | |||||||||||||||
申请人签名: | ||||||||||||||||
年 |
月 |
日 | ||||||||||||||
学籍异动情况 |
转学前 |
分 校 |
学 |
号 | ||||||||||||
专 业 |
学生类别 | |||||||||||||||
转学后 |
分 校 |
学 |
号 | |||||||||||||
专 业 |
学生类别 | |||||||||||||||
填表说明:①“文化程度”为入学时的文化程度。
②入学时间请填写年份并在相应的季节后划“√”;“转学理由”可在相应内容后划“√”,“其他原因”需详细说明。
③申请人为专科层次的学生,不需填写“专科毕业学校、毕业专业、毕业时间”一栏。
④“主管部门意见”为学籍管理科上级部门意见,如教务处、学生处等。
⑤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留存转出省级电大、转入省级电大和国开,由转入省级电大报国开。
附表 2:
学 生 转 专 业 审 批 表
姓 名 |
性 别 |
身份证号 | ||||||
入学时间 |
年 春( )/ 秋( ) 季 | |||||||
学生类别 |
学习层次 |
学 号 | ||||||
现修专业 | ||||||||
转修专业 | ||||||||
专科所修专业 | ||||||||
转专业理由: 1. 工作变动 ( ) 2. 不适应本专业的学习( ) 3. 其他原因 (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教学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分校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省级电大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①入学时间请填写年份并在相应的季节后划“√”;“转专业理由”可在相应内容后划“√”,“其他原因”需详细说明。
②申请人为专科层次的学生,不需填写“专科所修专业”一栏。
③“主管部门意见”为学籍管理科上级部门意见,如教务处、学生处等。
④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留存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分校和省级电大。
附表 3: 国家开放大学
姓 名 | 性 别 | 身份证号 | ||||
学 号 | 专 业 | |||||
本人声明 | 1 本人已达到国家开放大学学位申请条件,自愿申请毕业和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并放弃申请合作高校学士学位。 申请人(签名):
2 本人已达到合作高校学士学位申请条件,自愿申请毕业和合作高校学士学位,并放弃申请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 申请人(签名):
3 本人只申请办理毕业证书,自愿放弃申请学士学位。申请人(签名):
4 本人因需申报学士学位,自愿暂缓毕业,达到学位标准后,再申请毕业并申报学士学位。如以后学期继续延期毕业,本人亦同意每学期重新申请,否则可视为本人申请毕业并放弃申请学位。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教学点意见 |
经手人(签名):
(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⒈ “本人声明”一栏,学生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并在相应选项下签名。多选或其他标记无效。由他人代签的,须由学生本人出具委托书。
⒉“主管部门公章”由学生所在教学点加盖学籍科或上级部门公章。
3.本表由教学点保存至学生学籍有效期结束。
附表 4:
姓 | 名 | 性 别 |
照片 | |||||
身份证号 | ||||||||
出生日期 | 年 | 月 | 日 | |||||
学号(全码) | ||||||||
毕业时间 | 年 | 一月( | ) | / 七月( ) | ||||
个人申请 | 本人参加了国家开放大学本科(专科起点) 专业学习,已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并已达到学位授予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特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学习中心意见 |
(公章) 年 月 |
日 | ||||||
分部意见 |
(公章) 年 月 |
日 | ||||||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 |
(公章) 年 月 |
日 | ||||||
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 |
(公章) 年 月 |
日 | ||||||
为保证开放教育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教学管理,遵循教学认知规律,根据
《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教学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课程注册以专业教学计划和学期课程实施表为依据,学生根据分校(工作站、教学点)的教学安排,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经专业教师指导和审核后,确定拟修课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
(二)凡参加开放教育试点各专业学习的学生,每学期都要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一次所修课程的注册交费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三)未注册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课程学习,也不能参加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
(四)学生已注册,但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或者期末考试成绩没有通过的课程, 参加滚动考试时需要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与首次注册同步进行;
(五)免修免考的课程及专业集中实践环节仍需办理课程注册手续;
(六)对于原教学计划中停开的课程,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应在国开终止提供考试服务时,及时通知学生注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其它课程;
(七)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依据国家教委和发改委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八)由于学生个人原因没有交费,没有注册课程而导致学生本人不能学习和考试的,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一)学生选课时应遵循教学规律,注重课程的衔接及前修后续关系选课注册;
(二)学生每学期拟修的新课程总学分一般不得超过最低毕业学分除以学制所包含的学期数;
(三)新生第一学期的注册课程由市校根据教学计划指定,原则上不进行学生自主选课注册;
(四)新开专业或尚未完全实现滚动开课的专业,选课应在该专业首开年至注册
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范围内,不可向后跨学期选课。三、课程注册收费
(一)开放教育专科、本科各专业以入学当学期注册文件中的收费标准为依据, 每门课程按学分计算并缴纳学费。
(二)办理免修免考的课程,学生需向分校(工作站、教学点)交纳该课程 40% 的学费,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向市校的交费标准不变。
(三)课程注册在每学期学籍异动后进行。学生在学习期间中途转学、休学、退学等上缴国开学费不予退费。
(四)学生退费时间一律在开学四周内,由分校(工作站、教学点)指定时间, 过期不予补办。上报市校课程注册数据后,市校不再办理注册退费手续。
总之,课程注册是学籍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学生能否正常地学习和考试,各级管理人员应本着对学生负责的精神,加强工作责任心,按时准确完成好此项工作。
一、总则
(一)毕业审核工作,是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开放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为保证毕业审核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规范。
(二)毕业审核工作涵盖毕业生资格审核、毕业证书颁发、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等工作过程。主要工作环节包括:1.毕业生电子图像采集;2.毕业生资格审核;3.毕业证书电子注册;4.毕业证书办理;5.毕业生档案生成及移交。
(三)毕业审核工作实行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国家开放大学和国家开放大学三级管理、逐级负责、协同规范的管理方式。毕业审核工作由各分部学籍管理部门承担。
1. 分校(工作站、教学点)负责对学生学习阶段做出操行鉴定,初步审核学生学习成绩是否达到标准,并将初审名单上报国家开放大学;
2. 国家开放大学负责对学生所学专业教学计划中必修课、限选课、选修课、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就读年限及思想品德鉴定情况等进行复审,并将复审名单上报国家开放大学;
3. 国家开放大学负责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号的生成、下发,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数据上报教育部。单独颁发毕业证书的专业,由国家开放大学负责对学生所学专业教学计划中必修课、限选课成绩进行终审并颁发毕业证书;
国家开放大学与合作高校共同颁发毕业证书的专业,由双方共同负责对学生所学专业教学计划中必修课、限选课成绩进行终审并颁发毕业证书。
(四)毕业审核工作要保证毕业生信息准确、资格完备、材料齐全、办理及时。
(五)从事毕业审核工作的管理人员,必须专人专岗,相对稳定。各分部应注重相关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岗位技能培训,保证管理人员具有爱岗敬业、坚持原则、尊重学生、服务意识强、服务态度好等素质,并能熟练掌握教务管理系统的有关功能, 熟悉毕业审核及颁证工作的要求及流程。
二、毕业生电子图像采集
(一)毕业生电子图像用于教育部提供的网上查询及电子备案。电子图像洗印的像片用于毕业证书。
(二)毕业生电子图像采集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开放大学毕业生电子图像采
集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由国家开放大学学籍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分校(工作站、教学点)负责具体实施。
(三)毕业生电子图像采集工作包括统计预计毕业人数、图像采集、电子图像信息确认及核对、电子图像文件上报。为保证毕业生电子图像信息的准确性和质量标准, 使学生有充分的时间核对电子图像信息内容,毕业生电子图像采集工作一般在每年秋季进行,要组织下一年春、秋两季具有毕业生资格的学生参加电子图像采集。
1. 统计预计毕业人数:即下一年春、秋两季所有可获得毕业生资格的学生名单及人数统计。
2. 图像采集:分校(工作站、教学点)组织具体拍摄工作,协助进行图像采集。
3. 电子图像信息确认: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在收到采集的图像后,组织学生本人确认信息的准确性和图像的质量标准等,出现问题及时与图像采集部门联系解决; 国家开放大学在进行毕业验印时,核对毕业生登记表、毕业证书的像片和电子图像的一致性。
4. 电子图像文件上报:分校(工作站、教学点)要确保上报国家开放大学的毕业生电子图像文件准确无误,国家开放大学向国家开放大学,国家开放大学向教育部逐级上报毕业生电子图像文件。
(1) 分校(工作站、教学点)负责电子图像信息的采集、确认和上报工作。依据每年国家开放大学下发的关于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工作的有关文件执行。
(2) 国家开放大学负责电子图像信息的接收、核对和上报工作,并对分校(工作站、教学点)的电子图像信息采集工作做统一部署,整体协调。
(3) 国家开放大学负责接收所有省级电大的电子图像文件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汇总后一并上报教育部。
(四)毕业生电子图像为彩色图像,按照 1 人 1 个图像文件的方式存储,图像文件采用以身份证号为文件名的文件,文件类型必须为 jpg,格式为"****.jpg",其中
"****"为身份证号。毕业生电子图像文件的文件名(身份证号)必须与毕业生电子注册信息中的身份证号相一致。
三、毕业生资格审核
(一)毕业生资格审核包括毕业鉴定、课程成绩审核(含本科生补修课程成绩审核)、集中实践环节成绩审核及毕业资格综合审核。
(二)毕业鉴定主要是对学生的操行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能力和学习技能等进行考查和评定。毕业鉴定工作由分校(工作站、教学点)负责组织实施。毕业鉴定应在学生个人小结的基础上,由分校(工作站、教学点)签署意见,在与本人见面后加盖学校公章。国家开放大学、国家开放大学分别签署审核意见。春季的毕业鉴定工作一般在每年 1 月底前完成;秋季的毕业鉴定工作一般在每年 7 月底前完成。
(三)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审核包括必修课、限选课、选修课成绩审核和各种教学实践环节成绩审核及毕业资格综合审核。审核标准是毕业生须修满该教学计划中所有必修课、限选课、选修课及实践环节的学分。
1. 课程成绩审核以课程综合成绩不低于 60 分, 给予该门课程相应学分;
2. 集中实践环节成绩审核
(1) 社会实践教学:各类各专业教学计划设置的社会调查、社会实践、教育教学调研、课程设计、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实践等实践部分,其成绩三联单由国家开放大学各学院审核,经各学院抽查合格后,给予相应学分。
(2) 毕业作业、毕业论文(设计):各类各专业教学计划设置的毕业论文、毕业作业、毕业设计、教学设计实践等实践部分,经国家开放大学各学院审核和专家抽查合格后,给予相应学分。
3. 毕业资格综合审核是针对开放教育部分专业的某些课程需有课程实验成绩和开放教育本科部分专业需有补修课程成绩。故应审核上述情况涉及专业学生的实验课成绩及补修课成绩。
(1) 实验课:各类各专业教学计划设置的全部课程实验。仅课程考试及格,实验未完成者,需补做实验,否则,不具备该专业毕业的资格,不能办理毕业。
(2) 补修课:开放教育本科学生,其专科学历为非本专业,按规定需补修相关课程,经国家开放大学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否则,不具备该专业毕业的资格,不能办理毕业。
(四)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毕业鉴定合格,即可申请毕业, 本科学生填写《国家开放大学本科学生申请毕业、学士学位承诺书》(附件 1),分校
(工作站、教学点)通知学生核对本人信息,利用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毕业资格初审,并将通过资格初审的毕业生名单和数据报国家开放大学。
(五)国家开放大学接收分校(工作站、教学点)上报的初审数据,利用教务管理系
统进行毕业复审,并将通过复审的毕业生数据报送至国家开放大学,未通过复审的学生情况反馈给分校(工作站、教学点)。
(六)国家开放大学依据国家开放大学的复审数据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学生生成电子注册号,并下发给国家开放大学;审核未通过的学生,并将未通过情况、错误信息等反馈给国家开放大学。
四、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一)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包括电子注册号的生成及上报教育部备案。自 2001 年起, 教育部建立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将各类高等教育各层次学历证书注册信息和毕业生电子图像信息上网,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二)分校(工作站、教学点)负责接收国家开放大学下发的电子注册信息,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上的注册证号,确保毕业生信息的真实、有效。如发现任何不符,要求学生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将《国家开放大学毕业生信息更正备案表》(附表 2)及证明材料上报国家开放大学。
(三)国家开放大学负责接收国家开放大学的电子注册信息,并下发到分校(工作站、教学点),接收毕业生错误信息反馈及相关证明材料,将更正过的信息及证明材料上报国家开放大学。
(四)国家开放大学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学生入学资格审核、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教学司〔2001〕45 号),国家开放大学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负责生成当届毕业生电子注册号,并下发给国家开放大学,接收修改毕业生信息的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于每年 1 月将上年 7 月,7 月将当年 1 月颁发的毕业证书电子注册信息,报教育部审核、注册、备案。
五、毕业证书办理
(一)毕业证书办理包括毕业证书打印、审核、验印及发放等工作。
(二)毕业证书打印含证书打印、粘贴照片和毕业证书信息核对。毕业证书打印由国家开放大学负责组织实施。
1. 分校(工作站、教学点)报送毕业生相片至国家开放大学学籍科。
2. 国家开放大学收集、整理毕业生相片,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导出毕业生打证数据,报送至国家开放大学学籍科。
3. 国家开放大学负责统一打印毕业证书、粘贴相片,加盖公章,毕业证书下发至各分部,各分部核实证书数量后,将回执传真至国家开放大学。
(三)毕业验印工作包括毕业生材料的核对及验印两部分。
1. 毕业生材料包括毕业证书、国家开放大学毕业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毕业生花名册、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毕业生成绩册。
2. 验印工作是指在核对后的毕业生材料上加盖各种印章。
(1) 毕业证书加盖学校钢印、校长印工作由国家开放大学负责组织专门人员监督完成。
(2) 毕业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加盖学校公章、钢印、毕业审核专用章;毕业生情况表加盖学校公章等工作由国家开放大学负责组织完成,参与验印工作的分校(工作站、教学点)人员须有专门从事学籍管理工作的人员,人员数量根据毕业生人数确定。
(五)毕业证书发放是在验印工作结束后,由各分部逐级下发毕业证书至毕业生。有关毕业证书的交接工作均须经办人签字。
六、毕业生档案生成及移交
(一)毕业生个人档案是学生学习过程的真实记载,也是学生取得学历的有效证明,作为学生个人档案材料的一部分,应在学生领取毕业证书的同时,移交到毕业生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存档;各分部工作档案对外主要用途是作为毕业生或用人单位查询、出具证明的依据。
(二)毕业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毕业生个人档案和各级电大工作档案。
1. 毕业生个人档案包括《学习成绩表》、《国家开放大学毕业生登记表》及有关的奖励、处分决定。
2. 各级分部工作档案包括:
(1) 分校(工作站、教学点)留存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毕业生情况表及毕业生入学报名的原始材料,添加毕业生电子注册号,并按电子注册号编排归档。
(2) 国家开放大学留存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毕业生情况表、学习成绩表(按电子注册号编排归档)及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光盘(含毕业生基本情况库、毕业生数码像片文件)。
(三)毕业生档案的移交包括毕业生个人档案的移交及毕业生工作档案的移交。毕
业生档案的信息应与毕业证书的信息相一致。
1. 分校(工作站、教学点)负责毕业生个人档案的整理、装袋、加封、发放。毕业生档案应装入《国家开放大学毕业生档案袋》(附表 3),密封后加盖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公章。一般在颁发毕业证书时,一并交给学生本人,由学生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档。同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2. 国家开放大学负责毕业生工作档案的整理、归档及移交至国家开放大学档案室。毕业生工作档案,按电子注册号编排归档。
3. 国家开放大学负责毕业生工作档案的整理、归档及移交至国家开放大学档案室。
七、附则
(一)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规范由国家开放大学负责解释。
附表:
1.国家开放大学毕业、学位申报表
2.国家开放大学毕业生基本信息更正备案表
3.国家开放大学毕业生档案袋
附表 1:
本科学生申请毕业、学士学位承诺书
姓 名 | 性 别 | 身份证号 | ||||
学 号 | 专 业 | |||||
本人声明 | 1 本人已达到国家开放大学学位申请条件,自愿申请毕业和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并放弃申请合作高校学士学位。 申请人(签名):
2 本人已达到合作高校学士学位申请条件,自愿申请毕业和合作高校学士学位, 并放弃申请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 申请人(签名):
3 本人只申请办理毕业证书,自愿放弃申请学士学位。申请人(签名):
4 本人因需申报学士学位,自愿暂缓毕业,达到学位标准后,再申请毕业并申报学士学位。如以后学期继续延期毕业,本人亦同意每学期重新申请,否则可视为本人申请毕业并放弃申请学位。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教学点意见 |
经手人(签名):
(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⒈ “本人声明”一栏,学生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并在相应选项下签名。多选或其他标记无效。由他人代签的,须由学生本人出具委托书。
⒉“主管部门公章”由学生所在教学点加盖学籍科或上级部门公章。
3. 本表由教学点保存至学生学籍有效期结束。
学籍管理
附表 2:
国家开放大学 (公章) 审核: 年 月
序号 |
学号 |
电子注册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经手人 |
审核人 | |||
正确 | 错误 | 正确 | 错误 | 正确 | 错误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附表 3:
国家开放大学
毕 业 生 档 案 袋
姓名学号专业
编号 | 名 称 | 件数 | 备注 |
1 | 国家开放大学学生成绩表 | ||
2 | 国家开放大学毕业生登记表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一、总则
(一)学位审核工作,是开放教育试点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开放教育试点人才培养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为保证“开放教育试点”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范。
(二)学位审核工作涵盖学位资格审核、学位证书颁发等工作过程。主要工作环节包括:1.校内学位资格审核;2.学位材料审核及备查;3.合作高校学位资格审核;4.学位证书颁发;5.学位档案生成及移交。
学位审核依据相应专业的《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申请学位的学生需达到所学专业《细则》中学位授予条件后方可申请毕业并同时一次性申请学位。未通过学位授予高校终审者,不授予学位。
(三)学位审核工作实行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国开和国开三级管理、逐级负责、协同规范的管理模式。
学位审核工作由各级学籍管理部门承担。
各专业学位由相应高校单独授予,并享有最终解释权。
1. 分校(工作站、教学点)负责对学生所学专业教学计划中必修课、限选课、选修课、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以及思想品德鉴定情况等进行预审;
2. 国开负责初审分校(工作站、教学点)上报的学生是否达到《细则》规定的要求;
3. 国开负责复审省级电大上报的学生是否达到《细则》规定的要求;
4. 授予学位高校负责组织学位评审委员会进行学位终审。
(四)学位审核工作要保证毕业生信息准确、资格完备、材料齐全,办理顺捷。
(五)从事学位审核工作的管理人员,必须专人专职,相对稳定。各级电大应注重相关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岗位技能培训,保证管理人员具有敬业爱岗、坚持原则、尊重学生、服务意识强、服务态度好等素质,并能熟练掌握教务管理系统的有关操作,熟悉学位审核及颁证工作的要求及流程。
二、校内学位资格审核
(一)校内学位资格审核内容包括思想品德鉴定、专业课程成绩、学位课程
成绩初步审核。 1.思想品德鉴定标准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道德修养。
在读期间没有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或一次以上(含一次)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2. 专业课程成绩审核标准
达到所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分数底线,部分专业要求参加学位授予院校组织的专业课程考试且成绩达标。在读期间考试无舞弊行为。
3. 学位课程成绩审核
(1) 毕业论文(设计)
独立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并通过答辩,成绩达到《细则》规定的标准。
(2) 学位外语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细则》中所规定的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3) 学位论文指南
通过国开组织的学位论文指南课程的考试且成绩合格。
(二)分校(工作站、教学点)负责根据各专业学位实施细则,预审申请学位学生的学位资格相关内容,向国开上报学位预审名单;国开负责根据各专业学位实施细则及国开教务管理软件中的学位标准,初审分校(工作站、教学点)上报学生学位资格,并向国开上报审核数据,向分校下发反馈信息。
(三)国开学位资格审核应严格遵照各专业学位实施细则审核,各类涉及课程成绩的分数须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注意部分专业学位外语证书的时效限制。
三、学位材料审核及备查
(一)学位材料审核及备查是为了保证毕业证书信息、学位证书信息学位申请表等学位材料与学生实际情况的一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利于合作高校抽查审核。
(二)学位材料包括:《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学本科学士学位审批表》(以下简称《学位审批表》,见附件 1)、学位外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论文复印件、学位证书照片、《学位照片表》、学位申报表(电子版)、学位花名册及成绩册。
(三)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呈报的学位材料包括:《学位审批表》、学生论文复印件 1 份、学位外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份(A4 纸张)、2 张 1 寸与毕业证书同底板的像片、学位学分费。学位外语证书原件和学生论文复印件由各分校(工作站、教学点)留存,以备合作高校抽查审核;国开呈报的学位材料包括:学校初审通过的各专业学位花名册、成绩册、照片表、学位审批表、学位外语证书复印件、学位审核数据和学位申报表(电子版)。
(四)学位材料说明及要求1.学位审批表
分校(工作站、教学点)预审通过后,由学生本人用蓝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学本科学士学位审批表》(除英语教育专业);英语教育专业的学生填写《国外国语大学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英语专业学士学位审批表》,要求字迹清晰、整齐,不得涂改,由学生本人签字。
2. 学位外语证书
原件留存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审核工作结束后,返还学生。
如学位外语证书或参加网络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单所反映的信息与毕业生信息不符,需由发证机关出示相关证明并加盖公章。
3. 学位论文复印件
复印件中应带有答辩评审教师批语,暂留分校(工作站、教学点),以备授予学位高校抽查审核。被抽查到的学位论文复印件由合作高校存档,不再返还学生。
4. 学位证书照片
与毕业证书同底板的 2 张 1 寸数码照片,照片背面要求用口取纸粘贴,并写清学号、姓名。
四、合作高校学位终审流程说明
(一)为保证“开放教育试点”工作各专业所授予学士学位的真实性、有效性,各专业的合作高校每年进行一次或两次学位审核工作。
(二)合作高校学位终审包括接收国开提交的学位材料,对申请学位学生进行思想鉴定、专业课程、学位课程成绩的鉴定和审核,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生学位材料进行审核,并按比例抽查学位论文和外语证书原件。通过终审的学生授予合作高校的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未通过审核学生不能授予合作高校的
学士学位。
学位证书的打印工作由国开提供数据,各合作高校打印,《学位审批表》加盖合作高校院校公章后方可生效。
五、学位档案生成及移交
(一)学位档案作为学生个人档案材料的一部分,应在学生领取毕业证书的同时,移交到毕业生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存档。各级电大工作档案对外主要用途是作为毕业生或用人单位查询,以及出具证明的依据。
(二)学位档案包括学位个人档案及各级电大工作档案。1.学位个人档案:学位审批表。
2.工作档案:国开留存工作档案,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可不留存工作档案,国开须将《学位花名册》、《学位成绩册》、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学位审批表》复印件存入工作档案。
(三)毕业生档案的移交包括毕业生个人档案的移交及毕业生工作档案的移交。
(四)分校(工作站、教学点)负责毕业生个人档案的整理、装袋、加封、发放。一般在颁发学位证书时,一并交给学生本人,由学生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档,同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国开负责学位工作档案的整理、归档及移交工作档案。
(五)学位档案应装入档案袋,密封后加盖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公章; 学位工作档案,按电子注册号编排归档。
六、附则
(一)本规范涉及国开及合作高校的部分仅为文字性说明。
(二)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本规范由国开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
附件:
姓 | 名 | 性 别 |
照片 | |||||
身份证号 | ||||||||
出生日期 | 年 | 月 | 日 | |||||
学号(全码) | ||||||||
毕业时间 | 年 | 一月( | ) | / 七月( ) | ||||
个人申请 | 本人参加了国家开放大学本科(专科起点) 专业学习,已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并已达到学位授予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特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学习中心意 见 |
(公章) 年 月 |
日 | ||||||
分部意见 |
(公章) 年 月 |
日 | ||||||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 |
(公章) 年 月 |
日 | ||||||
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 |
(公章) 年 月 |
日 | ||||||
附表 1: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高等学校毕业生遗失毕业证书后,不能补发毕业证书,经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开具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的毕业证明书。为了保证毕业证明书管理的严肃性,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如下:
一、关于毕业生补办毕业证明书
(一)凡遗失毕业证书和毕业生档案材料者一律不予补发,也不出示证明, 但可办理《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加盖校章、校长印和钢印后,具有毕业证书的效力。
(二)“开放教育”、“注册视听生”和“专升本”的毕业生遗失国家开放大学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证明书由国家开放大学统一印制,国家开放大学和国家开放大学分级管理。
(三)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的手续及须向学校提交的材料:
1. 需在地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的毕业证书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证书编号(或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号)等基本内容。
2. 补办国家开放大学毕业证明书,需本人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办理毕业证明书申请表》(附表 2),二寸照片 1 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国家开放大学进行初审后,将上述材料送国家开放大学教务处学籍科,统一办理《毕业证明书》。
3. 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开始,国开往届毕业生只可申请办理国家开放大学毕业证明书。
二、关于办理成绩单
(一)凡需中文成绩单者,需持本人毕业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 到国家开放大学教务处学籍科填写申请登记表,交档案室查阅学籍档案后复印成绩单,校长办公室负责加盖国家开放大学校章,再由学生本人到国家开放大学办理后续加盖国家开放大学校章的手续。
(二)凡需英文成绩单者,由国家开放大学提供中文成绩单,学生本人根据中文成绩单,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英文成绩单,经国家开放大学加盖校章后,再由学生本人到国家开放大学办理后续加盖国家开放大学校章的手续。
三、办理时间
1. 国家开放大学每周三接受学生来校办理查档、补证申请,学生需带齐所需材料,填写申请表,由学校档案室于三周内完成查档工作。
2. 国家开放大学在每年 1 月、7 月,根据国家开放大学上报的材料,统一办理《国家开放大学毕业证明书》。
附表:
1. 国家开放大学单位核查、毕(结)业证书、成绩单遗失补证申请登记表
2. 国家开放大学办理毕业证明书申请表
附表 1:
单位核查、毕(结)业证书、成绩单遗失补证申请登记表
申请时间: 登记编号:
姓 名 | 性 别 | 民 | 族 | ||||||||||||||
曾用名 | 出生 | 年 | 月 | 日 | |||||||||||||
原工作单位 | |||||||||||||||||
现工作单位 | |||||||||||||||||
现家庭住址 | |||||||||||||||||
联 系 电 话 | 邮 编 | ||||||||||||||||
原 学 习 工 作 站 | 学 制 | ||||||||||||||||
在校学习时间 | 年 | 月至 | 月 | ||||||||||||||
专 业 | |||||||||||||||||
原毕业证书登记 | 字第 | 号 | |||||||||||||||
申请原因 、申请项目和份数 | |||||||||||||||||
以 | 上 | 由 申 | 请 | 人 | 填 | 写 | |||||||||||
附件 2:国家开放大学
姓 |
名 |
性 |
别 |
出生日期 |
年 |
月 |
日 | |||||
入学时间 |
年 |
月 |
学 号 | |||||||||
类 |
别 |
层 |
次 |
专 业 | ||||||||
毕业时间 |
年 |
月 |
学校编号 | |||||||||
遗失声明原件 |
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签名: 年 |
月 |
日 | |||||||||
省校意见 |
经手人签名: |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初审:李绍红
复审:于海涛
终审: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