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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 牡丹江大学 日期: 2024/08/05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继续教育的政策、法规,规范继续教育工作管理,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牡丹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工作健康稳步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继续教育工作是学校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在办好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举办继续教育,并把继续教育的发展规模、机构编制等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条 牡丹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举办的继续教育是指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各类非学历教育。

第四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开设的专业,必须是适合以成人教育方式施教的专业,开设专业的名称应以教育部发布的全日制普通教育专业目录为依据。

第五条 牡丹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在符合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许可条件下,可以设立教学站。

第二章  教学

第六条 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依据。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门课程,应参照全日制普通教育同类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并结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特点,制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程教学大纲。

第七条 本、专科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均实行学年制,条件成熟时可以实行学分制。

第八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分函授和业余两种学习形式。

第九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采用有计划、有组织、有指导的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模式。

第十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环节,包括线上线下学习、自学、辅导答疑、作业、实验、实习、考试(考查)、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等。面授及教师指导的实验、实习应占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同层次同专业授课总学时的百分之三十左右。

第十一条 按照培养方案要求线下学习期间,各教学单位应统筹安排教师、教室、实验室、阅览室、宿舍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和教材应以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系统提高为主,注重能力培养和实用性,师范专业还要结合中小学教学实际。

第十三条 在教学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各个教学环节,都要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同时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实施教学,保证教学全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须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章 科研

第十六条 在抓好教学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继续教育教学与管理的教师要积极做好继续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应着重对继续教育的特点与规律、教学管理、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进行研究;编写教材、实验指导书和教学参考资料;制作网络在线课程等。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的科学研究纳入学校的科研规划,保证必要的条件,对取得的科研成果要组织交流推广,并给予鼓励。

第四章  教师

第十八条 从事继续教育的教师应由热爱继续教育工作、具有一定教学经验和较强业务能力的专、兼职教师组成。

第十九条 教师要认真钻研业务,精心撰写教案、实验指导书和教学参考资料,按时完成批改作业、辅导答疑、组建试题库、批改试卷、提交考核成绩等工作。要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探索继续教育教学规律,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加强课程思政,做到三全育人。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应积极选派优秀教师承担继续教育的教学工作。继续教育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参照普通生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核定,可作为职称评定、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从事继续教育工作,对热爱继续教育工作并做出优异成绩的教师,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完不成教学任务或贻误工作的教师,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或处罚。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三条 牡丹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收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和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符合国家报考条件的考生,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被录取并通过资格审查合格者方能成为正式学生并取得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努力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按要求参加在线学习、集中面授和考试。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通过思想政治鉴定,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按照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牡丹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的管理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分管副校长直接指导下,负责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学校根据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工作需要,确定管理人员编制。

第二十九条 为了统一协调、管理全校继续教育工作,学校成立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继续教育工作的副校长兼任,成员由各二级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组成。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继续教育日常管理工作。

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继续教育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制订学校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措施和发展规划。

(三)统一协调、管理学校继续教育工作。

(四)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继续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 承担继续教育的教学单位须成立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根据需要,经牡丹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校外教学站。教学站必须符合《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教学站要建立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教学站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业务上接受牡丹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的指导。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的所有收入由牡丹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财务处统一收取,单立账户,由财务处核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费实行校院两级分配,学校每年将当年学费收入按比例拨付各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所得的经费要用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业务支出,并拿出一定的比例作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发展基金。

第三十五条 教学站的学费实行校站两级分配。教学站的经费要用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业务支出,并拿出一定的比例作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发展基金。

第三十六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的费用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列支。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